【财政厅】西藏自今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 适用税率为最低档3%
为进一步做好契税宣传工作,帮助广大企业和社会群众了解契税政策,8月26日,我区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区开征契税的背景和重大意义。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尹摇山介绍,随着我区经济逐年稳定健康发展,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活跃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
房地产等市场 活跃度大幅提高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考虑到当时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减轻相关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税收负担,暂未开征契税,即在西藏区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缴纳契税。但随着我区经济逐年稳定健康发展,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活跃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征契税。
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总审计师李雷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规定,本着税负从轻的原则,明确我区契税适用税率为最低档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其中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互换。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契税后,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此外,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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