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5月1日起施行

王淑 賈華加

2021年01月26日11:21  來源:中國西藏網
 
原標題:《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5月1日起施行

  圖為新聞發布會現場 攝影:王淑

   1月24日,西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記者從當日召開的《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條例將從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周亦峰介紹說,制定《條例》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西藏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切實擔負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政治責任的必然要求,有利於動員西藏自治區各族干部群眾同心同德進一步筑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建設美麗西藏,實現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

  《條例》共十章68條,緊緊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把西藏打造成全國乃至國際的生態文明高地”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為目標,以科學規劃為統領,以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為載體,以構建生態文明體系為支撐進行結構和內容安排,規范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責任與義務。

  圖為羊卓雍錯

  《條例》單獨設置社會協同一章,明確界定全社會在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中的權利和義務,把政府統籌推進與全民協同參與結合起來,使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成為西藏自治區各族群眾的共同意志和自覺行動,推動全社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價值理念和行為准則。

  關於建設國家生態文明高地的工作機制,《條例》總則規定實行黨委統一領導、人大依法監督、政府統籌推進、部門協調聯動、社會協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根據職權范圍不同,《條例》第二章至第六章明確規定西藏自治區、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各相關部門的建設職責,有效壓實了政府統籌推進、部門協調聯動責任。《條例》第七章規定各級社會團體、各有關行業、村(居)社區及宗教活動場所等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突出了社會協同參與建設的責任。第八章明確各項保障監督機制,其中對縣級以上人大或其常委會聽取政府關於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工作報告,開展執法監督和工作監督作出明確規定。

  圖為西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勇扎介紹有關情況 攝影:王淑

  “《條例》充分體現了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關於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的戰略原則,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和西藏自治區黨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要求,充分體現了西藏特色,充分體現了時代特征,充分體現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西藏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勇扎說。(中國西藏網 記者/王淑 賈華加)

(責編:次仁羅布、陳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