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西藏自治区经信厅副厅长杨红在发布会上介绍,《条例》的修订施行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国防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推进无线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我区无线电管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区无线电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的阶段。
杨红表示,该《条例》精简了审批事项、条件和流程,明确了破坏无线电台(站)、违规销售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突出了“放管服”改革和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要求。在处罚力度上,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加以区分,形成梯度,避免出现“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情况。同时,《条例》在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共建共享、加强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和“黑广播”设备管理、突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保障等5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西藏自治区经信厅无线电管理局局长崔川安表示,下一步,我们将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全面提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法、守法的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人人担责、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