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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西藏发布《关于优化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邹承光
2021年07月14日09:47 |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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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店工作人员为市民结算药品。

  近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此外,不断培育药品零售“互联网+”新型发展业态,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实施药事服务条件下,开展网络销售药品。

  简政放权

  优化许可审批和行政许可服务

  优化许可审批和行政许可服务是《通知》涉及的重点内容,其中在优化许可审批方面,要求取消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直接开展验收审批,并且对申请开办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和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不需要现场验收后再发证。同时,不得对开办药店和变更经营地址设定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

  在优化行政许可服务方面,不断增强优化行政许可服务意识,利用政务服务网实现“一网通办”,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减少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对审批机构内部不同部门产生的批件、现场检查材料和能够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另外,不断培育药品零售“互联网+”新型发展业态,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实施药事服务条件下,开展网络销售药品。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利用第三方机构开展远程审方和电子处方服务,规范处方药销售。积极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促进药品网络销售规范发展。

  加强监管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

  要加强监督获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符合告知承诺要求的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和普通商业企业,按规定发放《西藏自治区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登记证》。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将依法查处,并将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同时该被许可人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另外,记者了解到,《通知》要求,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要从放管结合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清理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审批中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擅自增加无法定依据的许可条件,切实解决“以批代管”的问题,破除不合理机制体制障碍,更大激发药品零售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同时,要求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在现有监管队伍中配齐配强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做到药品监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责编:旦增卓色、吴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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