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生育报销更方便

赵越

2020年03月18日10:34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原标题:拉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生育报销更方便

  3月13日,记者从拉萨市医保局了解到,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65号),自今年1月1日起,拉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用人单位职工应同时参加两险,两险基金合并征缴。 

  全民参保应保尽保 按照两险之和缴纳保险费

  拉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西部志愿者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报销。

  同时,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合并实施后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两项保险缴费基数按原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之和(8.7%或8.5%)确定并缴纳保险费,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实行统一定点管理 生育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保

  记者了解到,此次两险合并,参保职工将享受更多“红利”。最根本的改革是,两项保险实行统一定点管理,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内,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加快实现按病种、产前(后)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快实现生育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保障合并可持续 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自治区规定的产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调整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参保职工待遇是否发生变化呢?拉萨市医保局工作人员解释,为保障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发展,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待遇支付标准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关于明确我区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责编:旦增卓色、柴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