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调整为1850元;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元,调整为18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一项基本的劳动保障制度,是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制度。其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前者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后者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记者了解到,调整后的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50元/月和18元/小时,自7月1日起正式执行。根据《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低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领取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支付形式的用人单位,应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畅通咨询服务热线,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制度及标准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止因对政策理解错误而出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
针对此次调整,自治区人社厅将认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加强与工会、工商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深入用人单位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工作,切实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据悉,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自治区党委、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不但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还有利于吸引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和稳定就业岗位,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使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促进企业和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