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1月11日18:08  来源:人民网-西藏频道
 

人民网拉萨1月11日电(鲜 敢、吴雨仁、廉梦歌、次仁罗布)11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与西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全票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会上,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雷书亮从总体框架结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工作机制和具体举措、突出特点等三个方面介绍《条例》内容,由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通报制定《条例》的有关情况。

据介绍,《条例》共8章48条,包括总则、工作职责、社会协同、宣传教育、创建表彰、组织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出台,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工作机制,深化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考虑宣传教育在创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全覆盖,组织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考核表彰活动,同时注重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西藏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以来,西藏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重要论述的生动实践和重大成果,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长期坚持。《条例》的制定过程中还充分体现党的领导和西藏地方特色。

“《条例》是经西藏自治区党委批准的重要立法项目,《条例》的制定也是西藏自治区党委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积极响应时代要求作出的重大举措,为筑牢新时代和谐民族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和保障。《条例》紧扣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致力于全面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西藏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雷书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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