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巴桑旺堆解讀民法典:

讀懂民法典,讀懂自己的權利

王雪

2020年08月14日10:09  來源:西藏日報
 
原標題:讀懂民法典,讀懂自己的權利

  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從搖籃到墳墓,一生各階段的權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日前,記者就民法典的亮點、民法典的頒布對法治西藏建設的推動以及物權編中涉及的相關問題,採訪了西藏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珠穆朗瑪律師事務所律師、執行主任巴桑旺堆。

  記者:民法典有哪些新的亮點?

  巴桑旺堆:民法典亮點很多,從宏觀角度來講,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將人格權單獨成編,跟物權、合同提到一個相同的高度來對待,這是我國民法典在體例上一個最大的亮點。在民法典各編當中,又有不同的亮點,比如說,物權編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使得業主大會的成立更有保障。另外,在合同編中規定了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合同一章,有利於進一步規制物業服務亂象等。

  記者:民法典對法治西藏建設有什麼推動作用?

  巴桑旺堆:說到法治建設,核心問題就是依法治國,那到了西藏,就是依法治藏,民法典為依法治藏提供了科學的法律遵循。民法典是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調整范圍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下一步,我們在建設法治西藏的過程中,要提高依法治藏的能力,要加快建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民法典的實施對推動法治西藏建設將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記者:小區裡,哪些設施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小區共有部分賺取的廣告收入、停車費是否歸全體業主所有?

  巴桑旺堆:在民法典頒布前,我國法律對物業服務合同規定不明確,經常發生爭議。

  民法典物權編中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例如,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小區共有區域用作停車場產生的收入,建設單位利用建筑物外牆面產生的收入等),應當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公司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利用小區外牆、電梯做廣告,而且小區的公共場地設置停車位對外出租收取停車費的情況已成常態,業主對停車需求也非常大。今后,這部分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應當歸業主所有。

  民法典這一規定更好地保護了業主的共有權。這也意味著物業服務企業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情況,應當定期向業主進行報告。

  記者:房屋空置該不該交物業費?沒簽物業合同該不該交物業費?

  巴桑旺堆:民法典第944條規定,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物業公司可以不加約束地催繳物業費,民法典第944條對物業費催收方式有了禁止性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繳物業費。

  記者:小區業主有權解聘不作為的物業公司嗎?

  巴桑旺堆:民法典規定,可以由業主共同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應當接受業主的監督,並有義務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民法典中所確立的上述規范,為業主權益的維護提供了“尚方寶劍”,有助於物業服務行業規范化和良性競爭,真正體現出民法典對民生的關注。第943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現在有民法典來給業主撐腰,業主可以要求提高物業管理水平,並通過業主大會的平台主張和維護自己的權利。

(責編:郝潔、柴濟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