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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布实施违反养犬规定 最高罚款3000元

车军伟
2021年09月17日11:20 |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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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拉萨市实际,日前,《拉萨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公布实施。据介绍,此次公布实施的《条例》更细、更严,细化了养犬行为规范、规定了相关经营活动,并加大了违法养犬处罚力度,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对违规养犬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分区域管理 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

  记者了解到,按照《条例》规定,拉萨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禁止养犬区如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敬老院等,不得饲养、繁殖、经营任何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重点管理区(由市公安机关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至农业农村部门设置或者委托的免疫点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已取得犬类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类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应依法文明养犬 严格遵守《条例》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影响公共卫生环境等;同时,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以及《条例》规定的其他禁止养犬区(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我养狗狗3年了,每年都会坚持给狗狗注射狂犬疫苗。平常遛狗的时候我都会避开人多的地方,在此过程中会牵好狗绳,带好宠物便便袋,防止因为自己疏忽大意而影响到他人。”市民多吉告诉记者。

  违反《条例》规定 将限期改正或处以罚款

  文明养犬,既是法规规定的义务,也是养犬人应有的社会公德,更是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要素之一。据介绍,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犬区饲养、繁殖、经营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禁养犬只的,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的,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以及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犬链(绳)并牵领,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和区域,干扰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将由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100至3000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日常巡查,通过教育纠正和严格执法相结合,加大重点场所和区域的养犬管理力度,特别是加强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的管理和执法力度,纠正不文明、违法养犬行为,促使形成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拉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编:旦增卓色、吴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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