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守护“救命钱” 严打欺诈骗保等行为

赵越

2021年03月11日09:49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原标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市民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日前,记者从拉萨市医疗保障局获悉,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医疗保障系统首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出台《条例》是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那么,《条例》出台与广大参保人员有什么密切关系呢?拉萨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重要意义 

  医保基金监管有法可依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的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欺诈骗保问题持续高发频发,监管形势一直比较严峻。

  《条例》共计50条,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大方面,对基金使用中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任、义务以及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从此有法可依,对我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的颁布是当前基金监管的迫切需要,填补了我国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领域的空白,对医保法治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拉萨市医保局正在集中学习《条例》,陆续开展宣贯工作。下一步,拉萨市医保局将加大宣传力度,让参保人员、全市两定医药机构都了解该《条例》。

  适用范围

  明确基金使用相关群体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规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据此,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适用本《条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参照本《条例》;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明确了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包括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二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规范服务协议管理。三是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保管有关资料、传送数据和报告监管信息。四是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五是禁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加强监管

  设置不同主体法律责任

  《条例》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条例》综合运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暂停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多项监管措施,将严厉打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介绍,《条例》针对不同违法主体、不同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对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限制从业、处分。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

(责编:旦增卓色、吴雨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