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三小一摊”管理办法 6月1日施行

央金卓玛

2021年05月25日09:47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原标题:西藏出台“三小一摊”管理办法 6月1日施行

  近日,记者了解到《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施行。《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一摊”)监管的法律制度空白。

  确定认定条件及禁止目录

  据了解,我区“三小一摊”分布广、数量多、食品种类庞杂,而“三小一摊”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规模小、低水平、低成本、低标准”等突出问题,是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多发环节和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据初步统计,我区现有食品加工小作坊2500余家、小餐饮店18000余家、小食杂店19000余家。为规范“三小一摊”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区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以下简称《认定条件和禁止目录》)。

  《认定条件和禁止目录》共有十一条和一个附件,分别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定义及具体认定条件,禁止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类别和品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为充分体现“放管服”和促进大众创业的要求,我区对“三小一摊”生产经营采取“宽进”方式,不设行政许可,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符合《认定条件和禁止目录》相关要求的“三小一摊”经营者在生产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分别取得登记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登记卡(食品摊贩)。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登记证和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自“三小一摊”取得登记证或者登记卡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以确保“三小一摊”生产经营条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此外,还建立了监督检查、重点监管、抽样检验、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等制度,对学校周边、车站、医院、景区景点、城乡结合部、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域的“三小一摊”进行重点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禁止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认定条件和禁止目录》坚持扶持发展的原则,考虑到“三小一摊”作为基层群众的主要从业渠道,传承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具有本地特色、传统方法加工的食品品种没有列入限制目录,注重培育此类行业健康发展、逐步规范。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制定《认定条件和禁止目录》时,充分考虑了地域以及各地发展状况。

  坚持可操作性强的原则,细化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具体列出允许和限制的种类和品种,制定了统一的工作示范文书(申请书、承诺书、备案卡等),进一步方便基层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出现的问题,动态调整禁止目录,逐级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调整制定,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施行。 

(责编:旦增卓色、吴雨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