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我区于2017年8月7日下发了《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17〕13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由失业保险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按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标准发放。
领取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人应在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证件照2张,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对职工个人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参保信息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就业局了解到,为提升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该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人社厅党组相关政策措施,实行快事快办、应补尽补,对66名参保职工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共计11万元。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有利于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有利于弘扬工匠精神,为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是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