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赵越

2020年04月21日10:41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原标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4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获悉,为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总包代发、用工实名制、工资保证金等在实践中行之有效地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措,将正式作为法律规范来落地实施。

  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建筑领域层层发包、转包、分包、按进度结算以及存在部分建筑商、包工头恶意欠薪,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广受社会关注。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自治区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经过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还有包工头等多个环节,容易出现被截留、被克扣,为此,《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的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确保工资发到本人的手里。

  拖欠农民工工资将重罚

  《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此外,《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两种情况被纳入“黑名单”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失信惩戒也是根治欠薪的有力“抓手”。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及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2种情况将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条例》坚持“刀刃向内”,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还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责编:廉梦歌、柴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