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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封控管理、外出参加聚集活动…… 这些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

芮怡星
2022年08月22日10:04 |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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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疫情防控期间某些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重要提醒。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不规范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不服从管理,强行冲闯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疫情防疫检查站(卡点)、隔离观察点、检查监测站(点)的,均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构成聚众哄抢罪。

  扰乱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控,谩骂、侮辱、威胁、伤害疾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的,经劝阻无效,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此外,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编造或明知虚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等,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西藏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全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责编:旦增卓色、吴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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