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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封控管理、外出參加聚集活動…… 這些行為都涉嫌違法犯罪

芮怡星
2022年08月22日10:04 | 來源:中國西藏新聞網--西藏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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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推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規高效進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對疫情防控期間某些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為作出重要提醒。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勸導,不規范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規定,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不服從管理,強行沖闖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疫情防疫檢查站(卡點)、隔離觀察點、檢查監測站(點)的,均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証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碼或採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構成聚眾哄搶罪。

  擾亂核酸檢測、隔離觀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從疫情防控、管控,謾罵、侮辱、威脅、傷害疾控、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參與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員﹔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的,經勸阻無效,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此外,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編造或明知虛假的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利用疫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等,都將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西藏檢察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涉疫違法犯罪活動,堅決維護全區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責編:旦增卓色、吳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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