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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西藏人社厅发布西藏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

车军伟
2021年09月02日09:41 |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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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做好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社厅日前发布了我区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记者了解到,该通知适用于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西藏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通知于今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

  审批事项

  据介绍,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经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旅游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于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企业应当实行多班工作制,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企业与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综合计算周期未满的,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时间为周期截止日,支付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报酬。

  审批权限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合理确定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不得随意放宽范围;对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批。

(责编:旦增卓色、吴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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