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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范泽西
2022年05月10日09:44 |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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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方便职工提取使用,近日,我区结合实际制定《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提取范围

  根据该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新建、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支付租房费用的;在我区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本人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结清自住住房贷款的;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此外,公积金账户状态应当为正常,欠缴时间小于3个月,且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已开具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证明),且未被公积金系统纳入黑名单的职工,符合上述情形第1至5项情形申请提取的,同一套住房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职工符合上述情形第8至12项情形申请提取的,其公积金账户状态应当为封存状态,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已开具异地公积金贷款缴存证明),且职工本人无公积金担保。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条件和证明材料

  记者从自治区住建厅了解到,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2个月内可办理一次,并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职工配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有效印章,提供经办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该负责人介绍,职工和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产权份额的平均计提,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款。

  同时,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总额(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后的金额),并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重大疾病范围由区直和各市(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相关部门规定确定。

  提取申请和网上提取

  需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以真实的行为和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提出提取申请。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可在职工授权同意后,向已经实现信息联网的人社、民政、房地产、不动产等部门联网核查有关信息,取得应当由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如若职工申请提取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者不准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2个工作日内)。

  对已经有技术支持的提取业务,与管理中心签订网上综合业务服务协议的单位缴存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西藏住房公积金APP、微信公众号等途径递交提取申请并上传有关材料。通过线上不见面、零材料办理提取业务包括:偿还公积金贷款上一年度本息提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离退休提取(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结清公积金贷款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责编:次仁罗布、吴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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