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服务“零距离” 司法温暖“送到家”
——阿里地区普兰县人民法院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坚持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是普兰县人民法院不变的为民初心。
近年来,普兰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站稳人民立场,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人民群众司法领域急难愁盼问题,立足审判执行工作职能,着力构建“点线面”结合诉讼服务网络,全方位、全覆盖倾力解决辖区群众诉累,积极回应现实问题与社会关切,让群众在执法司法领域感受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2022年6月1日,张某和顿某私下达成协议,张某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7匹马,并于当天支付了买马钱,顿某承诺三天后交付马匹,但一直未交付,致使双方产生纠纷。6月21日,了解该案基本案情的法官以双方主要诉求、矛盾症结为切入点,会同村委会干部、辖区人民调解员,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达成和解。
打官司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将矛盾抓早抓小、止于诉前才是最优解,而诉源治理不是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就可以完成的。普兰县人民法院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调处矛盾、参与乡村综治建设的前沿阵地作用,汇聚各方力量,提高基层诉源治理能力。
近年来,普兰县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挺在前面工作导向,着力构建法院主导式多元化解纷机制,充分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进一步让群众享受便捷司法服务。
同时,普兰县人民法院坚持以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以提升群众诉讼体验为最终目的,深化信息化应用,助推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一站式解纷机制,利用诉导大厅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跨区立案,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诉讼。2022年,该院受理网上立案12件,跨区域立案4件。
畅通司法便民渠道
车载流动法庭是普兰县人民法院打通司法便民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渠道。
2022年6月22日,塔尔钦中心人民法庭法官接到巴嘎乡岗莎村尼某的电话,请求解决其与贡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尼某与贡某于2021年5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协定租金为30000元,2022年5月1日前结清租金,但贡某未履行合同要求,定期内未支付租金,且通过原有联系方式均未联系到本人,致使尼某遭受经济损失。
为维护尼某合法权益,该法庭主动组织干警调查得知,贡某在距岗莎村60公里外的门市乡某茶馆,随即派车将贡某带到法庭面对面进行调解。随后,法庭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明权利义务、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成功化解双方矛盾。
针对本辖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现状,普兰县人民法院因地制宜,构建为民司法网络,充分发挥车载流动法庭职能优势,覆盖辖区一镇两乡10个村居提供上门立案、上门调解、上门审判服务,坚持组织法官干警走出法庭、走出审判台、走进牧区、走进田间地头,主动贴近群众,降低诉讼成本。
据统计,2022年以来,普兰县人民法院累计派出车载流动法庭60次,指派法官干警120人次、行程2万余公里,车载流动法庭受理民事案件54件,结案54件,结案率达100%。
延伸司法服务触角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法院系统的“神经末梢”,处在基层解纷第一线。
普兰县人民法院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服务下倾,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完善各项为民便民举措,继续发扬法庭调解工作优势,探索、总结出“抓住要害、利益平衡、辩法析理、案件引导、温情感化”等调解方法,最大限度促成案结事了人和。
今年4月12日,塔尔钦中心人民法庭在霍尔乡玛旁雍错矛盾纠纷点进行法治宣传时,旦某来到矛盾纠纷点请求解决其与霍尔乡牦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之间的劳务纠纷。
旦某与合作社曾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旦某负责154头牦牛的日常放牧、看管,如有牦牛丢失或死伤,损失由他负全责,并约定了劳务报酬。同时,转场时旦某必须听从合作社的安排。今年1月,因旦某看管不当,一头牦牛被野狼吃掉;在转场过程中未按合作社安排的路线转场,导致一头牦牛被冻死。之后,合作社决定解除与旦某的劳务合同关系,并要求旦某对两头牦牛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合作社以此为由不愿支付旦某的劳动报酬,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该法庭工作人员当场立案,就地调解。了解纠纷事实和找准症结后,工作人员结合牧区风俗习惯,从法律、情理上进行劝说,最终,双方当事人均愿意接受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针对辖区旅游旺季,人流量大的现状,塔尔钦中心人民法庭每逢节假日、旅游旺季,就组织不少于5名干警在冈仁波齐、玛旁雍错附近设立矛盾纠纷化解点,采取当场立案、就地调解的形式,及时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正常旅游秩序。
为群众办实事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普兰县人民法院负责同志表示,将以获评“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为契机,再接再厉,着力创新为民司法工作思路,深化打造为民司法产品,不断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记者 赵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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