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西藏出台实施意见

2020年04月01日10:55  来源:人民网-西藏频道
 

人民网拉萨4月1日电(徐驭尧)3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要点如下:

严格行政执法,确保《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决定》要求,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管理责任,构建联防联控、群策群防的治理格局,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林草、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管理保护。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坚决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偷盗猎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现象。严格落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制度,加大畜禽疫情的监测和防疫工作力度,坚决筑牢野生动物保护防线。

交通运输、铁路、航空、海关、邮政、商务等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等经营者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消费提供服务。对涉嫌非法运输、携带、寄递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及时通知林草、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坚决阻止进入流通环节。

市场监管、林草、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农业农村、旅游、网络管理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和巡查。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农(集)贸市场、超市、商铺、酒楼会所、农家乐等消费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地(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机构,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边境地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加大对边境地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加强与境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协调机制。

强化司法保障,严厉打击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快捕、快诉。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法提出从严量刑建议。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案件时,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

司法机关要加大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及时曝光和通报重大典型案例,形成震慑,真正达到警示教育目的。

(责编:吴雨仁、柴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