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公正防線 彰顯法治溫度
——全區法院著力提升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作為我國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以下簡稱“減假暫”)體現著“寬嚴相濟”,彰顯了人道主義,對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社會、融入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全區法院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認識“減假暫”工作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的政治意義、法治意義,持續整治頑瘴痼疾,不斷鞏固深化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守住刑罰執行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2024年全區法院共計審結減刑、假釋、暫予執行案件1009件,其中減刑案件1000件、暫予監外執行案件9件。減刑案件中准予減刑992件,不予減刑7件3人,准予刑罰執行機關撤回減刑1件。暫予監外執行9件9人中6人因病、3人因懷孕不適宜收監執行。
統一尺度,健全完善制度機制
黨中央歷來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充分體現司法公正,杜絕司法腐敗,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多個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建立備案審查、專項檢查等一系列制度機制,推動減刑、假釋案件逐步邁入規范化審理軌道。
2024年,為准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查財產性判項執行問題的規定》,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西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及監獄部門共召開87次溝通協調會議,就“頂格減刑”“踩點減刑”、減刑幅度、財產性判項履行能力等問題深入交流,統一辦案理念及裁判尺度。制定出台了《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西藏自治區司法廳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涉財產性判項適用指南》明確了減刑規范,通過寬嚴相濟的方式提高了罪犯履行財產性判項的積極性,既為國家及受害人挽回了經濟損失,確保了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又細化了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准,進一步規范了減刑案件的提請、審理與監督工作。
公正透明,確保減刑程序合法性
隻有建立長效防范機制,讓刑罰執行更多地暴露在陽光下,才能打通司法公正“最后一公裡”。
“自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以來,我們不斷加強職務犯減刑及一般罪犯減刑案件的審查力度,在辦理‘減假暫’案件時,主要考察罪犯的悔改表現情況﹔假釋案件重點考察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險,並進一步規范庭審程序,完善刑罰執行機關舉証責任,規范証人出庭作証程序,全面了解罪犯的悔改表現,防止權力濫用、司法腐敗。”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索朗次仁介紹說。
採訪中,索朗次仁向記者介紹了一起典型案例。王某曾任我區某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沒收人民幣80萬元,已履行人民幣12萬元。報請減刑5個月,但尚未履行68萬元,且拒不認罪悔罪。服刑期間,王某認為生效判決所涉貪污款項部分用於公務支出,對贓款去向陳述不一,而且存在因違反監規紀律被扣分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認定王某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確有悔改表現”,對王某不予減刑。
為更好地提高審理質效,全區法院進一步強化合議功能,對減假案件立案、審理、宣判、送達等各環節工作進行總結,規范審判程序,強化流程節點控制,邀請刑事專家法官參與研討疑難復雜案件,確保后續辦理同類案件裁判標准的一致性。
打破慣例,減刑幅度更加規范
隨著一系列有效措施的落實落地,全區法院“減假暫”案件辦理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適用減刑更加審慎。2024年頂格減刑案件僅佔減刑案件的3.6%,較往年大幅下降,無職務罪犯頂格減刑的案件。
減刑幅度更加規范。特別是對不具有悔改表現,且無從寬情形或考核期內存在違反監規紀律的罪犯不予減刑﹔對不履行財產性判項的罪犯不予減刑,2024年是歷年來減刑變更幅度最大、次數最多的一年。
程序把握更加精准。未發現報請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不當的案件,無超幅度減刑案件,也未發現暫予監外執行不當案件。
打通堵點、解決難點,補短板、堵漏洞,辦好“減假暫”案件任重而道遠。索朗次仁告訴記者:“我們深知,案件辦理質量與辦案法官的能力水平緊密相關。今年,我們將邀請檢察院、相關監獄部門同堂學習,舉辦針對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審查財產性判項執行問題的實用性業務培訓班,並在國家法官學院江蘇分院舉辦減刑假釋相關業務培訓班,持續轉變司法理念,提高減刑、假釋裁定的公信力,推動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王香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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