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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支持民間投資發展 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2024年03月15日10:08 | 來源: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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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中發〔2023〕15號)、《中共西藏自治區委員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促進新時代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通知》(藏黨發〔2023〕12號)等文件要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推動破解民營經濟發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促進有效投資特別是民間投資合理增長,促進我區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大力優化民間投資發展環境

  (一)持續破除市場准入壁壘。嚴禁各地區各部門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証、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變相設定准入障礙。維護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的統一性、嚴肅性、權威性,推動各類經營主體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的行業、領域、業務。持續優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充分保障民營經濟生長環境。

  (二)全面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制度。立足企業注冊、經營、注銷、破產等生命周期,繼續健全公平競爭機制和政策實施機制,堅持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

  (三)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在鼓勵和吸引民間投資項目落地的過程中,堅持依法行政、政務公開、恪守承諾,樹立政府公開、公正、誠信的良好形象。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事業單位要維護出台文件和規劃執行的嚴肅性、連續性,嚴格履行向民間投資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違反政策另加限制條件,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和懲戒制度,不斷提升信用良好企業獲得感。繼續做好信用修復工作。

  (四)開展招標投標領域專項治理活動。將招標投標領域專項整治行動常態化、長效化,依法嚴厲打擊招標投標領域違法犯罪,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實現區內遠程異地評標評審常態化,推進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支持各地區探索電子營業執照在招標投標平台登錄、簽名、在線簽訂合同等業務中的應用,持續提升招標投標環節公正性和客觀性,提高交易主體滿意度。

  (五)完善拖欠賬款常態化預防和清理機制。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國有企業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民間投資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也不得在約定付款方式之外違背民間投資主體真實意願延長付款期限。因違約毀約、拖欠賬款侵犯民間投資主體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合同約定的,應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民間投資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通過審計監察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拖欠賬款問題約束懲戒機制,依法將政府、經營主體拖欠賬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納入西藏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與交換平台,提高拖欠失信成本。建立拖欠賬款定期披露、勸告指導、主動執法制度。完善拖欠賬款投訴處理和信用監督機制,加強對惡意拖欠賬款案例的曝光。發揮自治區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職能,各部門各司其職,做好拖欠賬款清理工作。

  二、加大對民間投資的支持力度

  (六)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帶動作用。全面梳理適用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政策,整理印發全區招商引資政策文件匯編及優惠政策清單,及時在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加大宣傳推廣力度。繼續建立並完善民間投資項目庫,把促進民間投資工作與重大規劃、重大項目、重大政策相結合,在安排各類政府性投資時,對民營企業一視同仁。通過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建設。用好政府出資產業引導資金,用活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積極推行以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履約、工程質量等保証金,鼓勵對民間投資投標人免除投標擔保。深入推進多領域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經營主體發展提供技術、人才、培訓、咨詢等各類專業公共服務,激發經營主體活力。

  (七)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重大工程等項目建設。適時發布民間資本可以參與的重大工程、重大項目清單。落實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交通、清潔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和職業教育、醫療保健、養老托幼等社會服務設施建設。鼓勵民間投資以城鎮供暖、供水、供氧、污水垃圾處理、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改造等基礎設施為重點,通過綜合開發模式參與市政項目建設。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或參股建設成品油商業儲備庫、加油站等儲能裝置設施。支持民間投資積極參與各類產業基地建設。加大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領域開放力度,鼓勵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有承攬能力的民營企業平等參與國家投資項目建設。鼓勵民營企業投資工程項目積極採取以工代賑方式擴大就業容量。

  (八)支持民間投資參與科技創新項目建設。鼓勵民營企業進入高科技、產業鏈長、帶動效應顯著的行業領域,支持民營企業承擔各類科技創新任務。鼓勵民營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加強協作,通過聯合開發、技術招標、專利買斷等形式,及時引進、嫁接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創新產學研結合新路子。

  (九)引導民間投資積極參與鄉村振興。鼓勵民間資本發展青稞、特色牲畜等種苗種畜繁育、規模化種植養殖等現代化種養業,參與高標准農田、數字農業、設施農業建設。鼓勵民間資本開展多元化農牧業投資,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因地制宜發展農畜產品加工業、現代農牧業服務業、鄉村旅游產業,推動農旅融合發展。

  (十)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支持通過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戰略投資人和專業運營管理方法等,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運營。對長期閑置但具有潛在開發利用價值的老舊廠房、文化體育館和閑置土地等資產,可採取資產升級改造與定位轉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資產價值,吸引民間投資參與。

  三、完善民間投資融資保障機制

  (十一)加大對民間投資項目融資的政策支持力度。依托西藏自治區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台,加強涉企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應用,引導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精准信用畫像,客觀合理判斷企業風險,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鼓勵地方推進“銀稅互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西藏自治區信用信息共享與交換平台對接,化解政銀企信息不對稱問題。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機構作用,按市場化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民間投資項目提供融資擔保支持,推動金融機構盡快放貸,不盲目抽貸、壓貸、斷貸。以貸款貼息、績效獎勵、創新幫扶、項目扶持等多種方式,激活民間資本活力。

  (十二)支持民營企業創新融資方式。支持區內民營企業上市挂牌融資,繼續支持和鼓勵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建立“三農”、小微企業、綠色、雙創金融債券綠色通道,為重點領域民營企業提供融資支持。鼓勵國有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並購重組等方式,與民營企業進行股權融合、戰略合作、資源整合,投資重點領域項目。合理調整信貸投放結構,加強對我區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信貸支持。加大再貼現支持力度,指導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支持小微企業通過應收賬款質押等方式融資,以供應鏈融資和銀企合作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四、強化民營經濟發展法治保障

  (十三)清理有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原則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有違平等保護各類所有制經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點清理妨礙市場准入和退出、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的保護和支持。

  (十四)持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加大對民營中小微企業原始創新保護力度。嚴格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行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識產權侵權和行政非訴執行快速處理機制,健全知識產權法院跨區域管轄制度。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惡意搶注商標等違法行為。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

  (十五)完善監管執法體系。加強監管標准化規范化建設,依法公開監管標准和規則,增強監管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可預期性。提高監管公平性、規范性、簡約性,杜絕選擇性執法和讓企業“自証清白”式監管。鼓勵跨行政區域按規定聯合發布統一監管政策法規及標准規范,開展聯動執法。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推行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進一步規范涉產權強制性措施運用,避免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依法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對損害企業利益的不當執法行為進行嚴懲。

  五、引導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

  (十六)深入落實降成本各項政策。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降成本的各項決策部署,持續推動合理降低企業稅費負擔,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落實國家相關部委對從事我區鼓勵類產業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特殊優惠政策。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合規收費,降低貸款中間環節費用,嚴禁各種不規范收費和不合理的貸款附加條件。加強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監管。深化電力市場化改革,穩妥推進電價疏導,推動建立電力市場交易機制。

  (十七)支持制造業民間投資轉型升級。鼓勵民營企業應用先進實用技術加快轉型升級,加大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的綠色低碳改造力度。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推動低成本、模塊化智能制造設備和系統的推廣應用。引導民營企業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培育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以多種形式對民營企業轉變發展方式優秀案例進行宣傳推廣。

  (十八)鼓勵民間投資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引導民間資本以市場為導向,發揮自身在把握創新方向、凝聚人才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持續加大研發投入力度,推動創新創業創造深入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市)及縣(區、市)加強創業基地和創業實訓平台建設,提高為民營企業投資新興產業服務的能力和水平。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清潔能源、人工智能、區塊鏈、數據中心、智算中心等領域技術研發應用和充電樁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助推我區綠色數據中心集群和核心節點建設。

  六、營造良好氛圍

  (十九)全面構建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把構建親清政商關系落到實處,黨政干部和民營企業家要雙向建立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各級領導干部要坦蕩真誠同民營企業家接觸交往,主動作為、靠前服務,依法依規為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解難題、辦實事,守住交往底線,防范廉政風險,做到親而有度、清而有為。支持各地(市)縣(區、市)探索以不同方式服務民營企業,多措並舉幫助民營企業解決問題困難。

  (二十)暢通涉企投訴渠道。在自治區“互聯網+監管”、“互聯網+督查”、自治區“12345”便民服務熱線平台、“優化營商環境”專欄等設立涉企投訴舉報入口,建立轉辦整改跟蹤機制。

  (二十一)開展“打假治敲”專項行動。聚焦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知識產權等重點領域,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加強部門聯動,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繼續推進“打假治敲”專項整治行動。

  (二十二)及時做好總結評估。完善優化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健全政策實施效果第三方評價機制。將各地(市)落實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納入年度綜合督查,對發現的問題予以督促整改,對好的經驗做法予以宣傳推廣。持續做好萬家民營企業評營商環境工作。

  (二十三)建立完善獎勵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民營企業經濟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弘揚企業家精神,發揮先進標杆的示范引領作用。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有效活力 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藏政辦發〔2018〕10號)同時廢止。國家出台的支持民間投資政策有關規定優於本實施意見的從其規定。鼓勵各地(市)結合實際制定出台相關措施。

(責編:旦增卓色、吳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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