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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廳】西藏將進一步加強辦理職務犯罪案件

芮怡星
2022年05月19日10:15 | 來源: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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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記者從自治區檢察院獲悉,自治區檢察院聯合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公安廳出台《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的協作配合,提高案件辦理質效。記者 

  據了解,《辦法》規定,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通過提前介入、案件管轄、強制措施和協作配合的方式加強職務犯罪案件辦理。對提前介入的時間節點、介入程序以及意見反饋、監檢配合分工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特別就異地調查案件介入程序進行了細化。規定檢察機關對於監察機關辦理的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事實認定、証據採信、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適用等方面可能存在分歧的疑難、復雜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在提前介入時可以採取聽取監察機關關於案件事實和証據情況介紹、查閱案件監察文書和証據材料的方式,需要對証據合法性進行審查分析的,檢察機關可以要求監察機關對証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或者提供相關証明材料。

  同時規定,副廳級以上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自治區黨委管理的縣處級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等,由市(地)人民檢察院、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具有對合關系、關聯關系的行受賄案件,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轄及其轄區內的基層法院審判。規定上級監察機關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異地調查並擬在異地起訴、審判的案件,被指定調查的下級監察機關在移送起訴前應當層報作出指定管轄的上級監察機關辦理指定管轄事宜。並且對縣處級(不含正職)人員、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及職務犯罪共同犯罪等案件明確了管轄法院。

  此外,《辦法》還對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程序和執行方式等作出規定,特別規定犯罪嫌疑人需要異地羈押的,由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公安機關監管部門負責審核辦理相關手續。

  “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時,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執法部門必須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才能達到公正高效的效果。”自治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這個《辦法》是我們在實踐中探索形成的一項制度成果,有效保証了辦案銜接高效順暢。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強與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推動形成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持續提升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質效。”

(責編:旦增卓色、吳雨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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