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中院審結一起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0年01月14日10:38  來源:人民網-西藏頻道
 

人民網昌都1月14日電 近日,昌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上訴人(原審原告)昌盛租賃與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青海省某公司、丁青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2012年青海某公司丁青項目部承建丁青縣某公司商品樓,並由項目部工地負責人於2012年7月27日和昌盛租賃經營者簽訂《租賃合同》,合同約定了租賃鋼管、扣件的數量、單價及租金的給付方式,丁青縣某公司為此出具了擔保証明書。后因青海某公司未按時支付租金問題,昌盛租賃於2014年7月起訴至丁青縣人民法院,經丁青縣人民法院調解,當事人對2014年11月以前的租金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約定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但自此之后青海某公司再未給付合同履行租金,昌盛租賃經營者多次追收不成,故再次起訴至丁青縣法院,后不服丁青縣法院判決,原告上訴至市中院。

昌都市中院審理后依法判決:1.撤銷西藏自治區丁青縣人民法院(2019)藏0324民初68號民事判決﹔2.解除昌盛租賃與青海某公司之間的建筑設備不定期租賃合同﹔3.青海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昌盛租賃支付租金1319700元並返還租賃物鋼管35476米、扣件18010個﹔4.駁回昌盛租賃的一審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下發后,昌盛租賃的經營者孟某(見上圖,右為孟某)向市中院送來“秉公執法為民辦事,伸張正義排憂解難”錦旗,並表示非常感謝人民法院維護了自己合法權益。

(責編:郝潔、柴濟東)